欧洲理事会通过了三项立法措施,旨在改革欧盟的经济和财政治理结构。这些改革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所有成员国公共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同时通过有针对性的投资和改革促进可持续和包容性的增长。
这套全面的新法规是对现有框架的重大改进,制定了适用于所有欧盟国家的明确且可执行的指导方针。改革旨在维护平衡和可持续的公共财政,重点强调结构性改革和投资,以刺激整个欧盟的增长和就业机会。
比利时副首相兼财政部长文森特·范佩特格姆强调,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有条不紊地、切实地减少债务水平和赤字,同时保障数字化、环境可持续性和国防等关键领域的关键投资。此外,修订后的框架旨在允许实施反周期政策,同时解决普遍存在的宏观经济失衡问题。
根据新通过的规则,每个成员国都必须起草一份为期 4-5 年的国家中期财政结构计划,具体期限取决于其各自的立法任期。这些计划将概述公共支出的多年轨迹,并详细说明每个国家打算如何实施符合欧洲学期确定的优先事项的改革和投资,特别是响应针对具体国家的建议。
为促进这一进程,欧盟委员会将为成员国提供净支出发展的“参考轨迹”,以应对每个国家独特的可持续发展挑战。这一轨迹将指导成员国确保其政府债务在中期内减少或维持在审慎水平。
此外,改革还包括两项保障措施:一项是债务可持续性保障措施,旨在实现公共债务水平的最低限度削减;另一项是赤字韧性保障措施,将安全边际维持在《稳定、协调与治理条约》规定的GDP 3%以下的门槛。
此外,改革还引入了激励结构性改革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和增长的公共投资的措施。成员国可以要求将其财政计划延长最多七年,前提是它们承诺实施一套明确的改革和投资,以增强韧性、提高增长潜力并解决欧盟范围内的优先事项。
此外,改革还对过度赤字程序进行了改革,在现有的基于赤字的标准之外,还引入了基于债务的方法。当成员国的政府债务超过参考值,且预算状况不平衡或盈余,偏差超过规定阈值时,委员会将启动基于债务的过度赤字程序。
为确保遵守规定,未遵守规定的纠正措施的成员国可能面临最高 GDP 0.05% 的罚款,每六个月累计一次,直至采取补救措施。此外,改革还明确了一般和特定国家例外条款的运作,为特殊情况提供了更精确的框架。